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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学院校外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2018年09月05日 16:13  点击:[]

许昌学院校外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外实习基地是学生专业实践锻炼的重要场所,对培养学生的实践、创新和就业创业能力具有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规范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外实习基地包括教育实习基地和专业实习基地两大类,本办法仅适用于教师教育专业的教育见习、教育实习和其他专业进行的课程见习、认识实习、实训、生产实习、毕业实习、艺术写生、野外实习等实习基地。

第二章 建设原则

第三条 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应经过充分调研、论证,符合学校办学定位,与专业建设目标和实践教学体系相一致,以行业职业岗位要求为标准,以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和职业素养为中心,并坚持以下各项原则:

1.合理布局、点面结合。实习基地的建设要统筹规划,数量和种类应能够覆盖所有专业全部实习课程,同时,要有选择地重点建设一批高质量的、功能齐全的实习基地。

2.互惠互利、双向受益。学校与实习基地之间应该是共建、合作的关系,要提高实习基地单位与学校合作的积极性,双方在人才培养与就业、科研合作、人员培训等方面各施所长、互补所需、双方受益、义务分担。

3.社会服务、教科研结合。要与实习基地开展多维度、多层次的合作,将实习基地建设成为产、学、研、就一体化的重要场所,积极探索实践教学改革的新模式。

4.相对稳定、发展性。所建的实习基地合作空间相对稳定,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能够满足实践教学改革要求,具有长期可持续发展性。

第三章 遴选条件

第四条 校外实习基地的地域分布应本着节约开支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遴选。

第五条 校外实习基地的遴选应与专业特点紧密结合,能够符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

第六条 实习基地应具备先进的生产手段、技术装备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式,拥有一支高素质技术人员和职工队伍;实习场地和指导人员能满足实习专业课程大纲的具体要求,保证实习效果和质量。

第七条 实习基地应具备一定的规模,具有能满足实习学生的食宿、学习、劳动保护和卫生等方面要求的条件,一般每次应能接纳实习生10人以上。

第四章 基地功能

第八条  实践能力训练功能。校外实习基地肩负着强化学生技能、实现零距离上岗的重要职能,应为学生提供基本技能和综合能力两方面的实践训练,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并取得实际工作经验;培养群体沟通技巧、组织管理能力,为学生今后从事工作打下基础。

第九条 职业道德与劳动纪律教育功能。校外实习基地除培养学生专业技能外,还要对学生进行爱岗敬业、质量意识、安全意识、市场意识、竞争意识和创新意识的培养;使学生养成团结协作、遵纪守法习惯和良好的职业操守,能够谙熟行业规范,为学生高质量就业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十条 产学研合作项目开发功能。除了实习任务的合作之外,学校与实习基地之间还应开展基地生产、经营范围内的项目研究,通过产学研合作研究,建设和开发校外实习基地在专业研究、技术开发、产品中试、生产及新技术的应用推广等方面的功能。

第十一条 “双师型”队伍培训功能。校外实习基地应能提供教师的实践锻炼机会,使教师的专业知识能紧跟企业实际应用技术的发展而更新,专业能力能在一线生产与技术服务中得以充实提高。

第五章 基地建设程序

第十二条 考察。首先由各教学单位根据不同学科和专业的实习教学要求,对基本符合实习基地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或科研院所进行认真考察,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起草共建专业实习基地协议书,报学校审批。

第十三条 签订协议。征得学校同意后,由学校牵头,与实习基地签订《共建专业实习基地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三份,实习基地、教务处和各学院各保存一份。

第十四条 挂牌。学校与校外实习基地共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后,实习基地共建单位可挂“许昌学院×××实习基地”标牌。具体名称及挂牌时间、方式等由共建双方协商确定。

第六章  基地管理

第十五条  专业实习基地实行学校和教学单位二级管理。

第十六条 教务处两年一次对各教学单位的实习基地进行评估,对建设成效不佳的基地予以取消,对建设成效显著的基地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对协议到期的实习基地,教务处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向学校申请,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第十八条 各教学单位具体负责制定各专业实习基地建设规划,对拟建实习基地进行调研,与实习基地合作,落实各项基地建设任务。

第十九条 为保证专业实习基地的正常运行,各教学单位要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赴实习基地进行调研,协商解决实习基地建设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教育实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由教务处具体负责,相关事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校外实习基地建设费的使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许昌学院教育实习管理办法》(院政教〔2010〕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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