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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学院专业实习工作管理办法

2018年09月05日 16:17  点击:[]

许昌学院专业实习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专业实习是培养学生实践、创新创业和就业能力的重要途径。为加强对专业实习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的管理,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非教师教育专业的各类实习。如课程实习、认识实习、生产实习、专业写生、社会调查和毕业实习等。

第二章 专业实习时间及方式

第三条 专业实习时间原则上以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时间为准。

1.各学院提前一学期填写《教学执行计划表》和《教学任务表》,经教学院长审核签字后,报教务处审定、备案。

2.各专业实习,必须按审定、备案的教学计划中的时间执行,不得随意更改。

3.如特殊原因需要调、停实习的,应提出申请,经教学院长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条 专业实习方式。专业实习可采用集中实习与分散实习两种方式,学校鼓励各学院尽量提高集中实习学生的比例。

第三章  专业实习教学文件

第五条 凡在专业培养方案中设置的各类实习,都应根据不同的专业实习目标,编制相应的专业实习教学大纲、专业实习指导书和专业实习方案。

第六条 专业实习教学大纲的格式原则上应按学校统一规定的教学大纲格式进行编制,并编印成册,由各学院留存。专业实习教学大纲内容一般应包括实习大纲名称(包括英文名称)、适用专业、实习性质与目的、实习内容与要求、实习时间安排、考核方式与成绩评定、其他相关说明(包括实习纪律与安全注意事项等)、大纲制定人、审核人及制定时间等。

第七条  专业实习指导书是引导学生有效完成实习任务的指南,也是对专业实习教学质量进行评价的重要依据,每门实习课程均要编制专业实习指导书,编印成册、各学院留存,同时还要人手一册,发放给学生。专业实习指导书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实习目的、实习任务及步骤、实习要求、注意事项。

第八条 专业实习方案是学校对专业实习进行检查的重要依据,各学院要在实习前一个月,按《许昌学院专业实习方案》统一格式拟定详尽、具体的专业实习方案,经学院分管教学院长签字、学院盖章后,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备案。

第四章  专业实习管理

第九条  专业实习工作在分管教学领导的领导下,实行学校、学院二级管理。教务处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专业实习有关制度文件。

2.编制学校专业实习经费预算。

3.对各学院的专业实习情况进行检查。

4.组织开展专业实习优秀实习生和优秀实习指导教师的评选和表彰工作。

5.收集实习单位、实习生对我校实习工作的意见,组织开展专业实习工作经验交流。

第十条 学院是专业实习工作具体组织与实施者,各学院要成立专业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专业实习方案。

2.组织编制和审定专业实习大纲和实习指导书。

3.组织进行专业实习检查,解决专业实习存在的问题。

4.协助做好专业实习成绩的评定和网上登录工作。

5.做好优秀实习生、优秀实习指导教师的评选及推荐工作。

6.做好专业实习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专业实习总结工作。

第五章  指导教师遴选与职责

第十一条  各学院选派实践能力强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以上)的校内教师和基地专业人员共同承担实习指导任务,其工作职责是:

1.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协同制定专业实习教学大纲和专业实习指导书。

2.在实习前,共同做好实习生的安全教育和各项实习准备工作。

3.在实习过程中,共同对实习生进行指导,并严格要求,做好考勤工作,督促完成各项专业实习任务,并及时填写《许昌学院本科生专业实习手册》。

4.实习结束前,要求学生填写《许昌学院专业实习鉴定表》,共同做好实习成绩的评定工作。

5.实习结束后,协助本学院做好专业实习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专业实习总结工作。

第六章 实习纪律

第十二条 参加集中实习的实习生,应遵守以下各项实习纪律:

1.实习期间服从实习指导教师的统一安排和统一指挥,遵守学校和基地单位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注意人身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未经指导教师允许,不得独自行动。

3.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必须听从实习指导教师的指导,按照专业实习指导书要求,完成规定的内容和任务。

4.对实习涉及到的保密内容,应遵守保密制度,严守机密,防止泄露。

5.在完成实习任务之余,可主动协助实习基地单位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

6.实习期间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安全纪律和各项操作规程。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操作使用仪器和设备,进入与实习无关的部门和场地。

7.在实习期间,实习生因违反实习纪律和安全规则造成自身伤害的,由实习生本人负责。造成他人伤害或国家和基地单位经济损失的,由实习生本人及家长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8.实习生原则上不得请假、不得无故旷实习。特殊情况需请假的,要经学院分管领导和基地单位实习负责人批准,否则按旷实习处理。病事假天数超过实习时间1/3以上者,实习成绩作不及格论处。

第十三条  自主联系实习(即分散实习)的实习生,学院要指派校内教师,与实习生保持经常联系。该类实习生除遵守以上实习纪律之外,还应遵循以下要求:

1.离校前,协同家长与所在学院签署自主实习协议。

2.在实习开始一周内,实习生要向所在学院寄送《许昌学院本科生专业实习安排回执》,不寄送回执者,将以未参加实习论处。

3.该类实习生,要与校内指导教师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对在校外期间的行为及其产生的后果负完全责任。

第七章 实习成绩评定

第十四条 实习成绩按百分制记分,总分为100分。由实习单位评定成绩、校内指导教师评定成绩和学院评定成绩三部分构成。

1.实习结束前一周内,实习单位和校内指导教师根据《许昌学院专业实习成绩评定参照标准》,评定实习生的实习成绩,分别写入专业实习手册和专业实习鉴定表内。

2.各学院参考实习单位和校内指导教师的成绩评定结果,结合实习检查综合表现,确定实习生的最终实习成绩,写入专业实习手册和专业实习鉴定表内,并及时录入成绩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均给予不及格:

1.实习期间表现差,没有达到实习大纲的基本要求,不按时交送专业实习手册,实习报告书写不认真且有明显错误,考核时不能正确回答主要问题者。

2.因病因事缺席累计时间达实习规定时间1/3及以上者。

3.无故旷实习累计3天及以上者。

4.在实习期间有严重违反学校或实习单位规章制度,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者。

第十六条 对未参加实习或实习成绩考核不及格者,必须在修业期间重修,重修仍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专业实习费的使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许昌学院专业实习工作管理暂行办法》(院政教〔2010〕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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