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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学院教育实习管理办法

2018年09月05日 16:10  点击:[]

许昌学院教育实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育实习是教师教育专业学生必修的实践课程,对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条 为利于教育实习顺利实施,保证教育实习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师范生教育实践的意见》(教师[2016]2号)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师范生教育实践工作的通知》(教师〔2016〕108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教育实习目标

第三条 经过教育实习,在知识与技能方面,学生应达到以下基本目标:

1.能依据国家课程标准,运用专业知识与技能开展学科教学,并在教学中巩固、丰富专业知识与技能。
2.了解中小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积累班级管理的实践经验。

3.具备发现、分析、研究教育教学问题的初步能力。

4.知晓本学科教学相关安全知识,具备安全操作技能,知晓人身安全方面的基本知识,并能够应用于学生及自身的生活实践。

第四条 经过教育实习,在情感态度方面,学生应达到以下基本目标: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实习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我校的有关规定。

2.具备教师职业道德与责任心,热爱教育教学工作。

3.尊重实习学校领导、教师,尊重学生。

第三章  组织与分配

第五条 为加强对教育实习工作的领导,切实保证教育实习任务的顺利完成,我校成立以主管教学的副校长任组长、教务处处长任副组长、教务处负责人和各学院教学副院长为成员的教育实习领导组,在实习期间对实习工作进行巡回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 教育实习时间。教育实习统一安排在第七学期进行,实习时间为一个学期,其中在学校实习两周。每届学生的具体实习起止日期,由教务处在实习前一学期具体通知。

第七条 教育实习分配。采用实习学校、教务处和各学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习分配。

1.按照我校与实习学校达成的协议,教务处根据实习学校需求,向各学院公布实习学校实习生分配名额。

2.各学院根据实习学校需求和实习生意愿,将学生分配到指定的实习学校进行实习,教务处可对各学院的分配结果进行适度调整。

3.学校联合许昌市教育局下文,公布实习分配结果。所有实习生原则上按公布分配的实习学校参加实习,不允许私自变动实习学校。

4.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当年教育实习的,提出申请并经学院和教务处批准后,可参加来年的教育实习。

第四章  教育实习内容

第八条 教育实习主要包括教学实习、班主任实习和教研实习三项内容,每位实习生必须按照实习内容要求进行实习。

第九条 教学实习。具体内容包括:

1.掌握国家课程标准,了解实习学校教学指导思想,熟悉该校所用教材。

2.观摩教学指导教师及其他教师授课,了解教学指导教师的教学设计思路,并对观摩课程进行教学分析。

3.开展教学设计,撰写教案,并请教学指导教师审核,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修改直至合格。做好课件、教具(实验)等相关准备工作。

4.在教学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开展课堂教学和其他形式的教学,听取教学指导教师的意见与建议并不断改进完善。
5.批改作业,参与考试工作,对学生进行集体或个别辅导。

第十条 班主任实习。班主任工作应贯穿教育实习始终,具体内容包括:

1.根据实习学校相关要求,在班主任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制定班主任工作计划。

2.负责一个班级的管理与教育工作,包括日常管理和主题教育。

3.在自习、课间操、文体活动、大扫除和学校组织的其他活动中,做好组织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

4.有目的、有计划地结合实习学校的情况,至少设计并召开1次主题班会或开展其他形式的主题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 教研实习。协助实习学校组织开展教学管理、教育调查等工作,具体内容包括:

1.参与实习学校的教研组会议、研究课、公开课等。

2.参与实习学校的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协助实习学校指导教师做好研究资料的收集、整理及调研等工作。

3.自主选题,在高校教师指导下,开展教学研究工作。

4.观察了解实习学校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收集来自教学一线的资料和素材,为毕业论文写作奠定基础。

5.具备一定能力和专长、有余力的学生可在征得实习学校同意的情况下,参与实习学校的共青团、少先队等实践活动。

第五章  教育实习要求

第十二条 在进行教育实习之前,实习生应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教师教育类必修或选修课程、教学技能训练和教育见习,并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三条 所有参加教育实习的学生必须按时报到,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报到时间或提前结束实习。

第十四条 到市外实习学校进行实习的学生,实习期间必须吃住在校,接受实习学校的管理。

第十五条 实习生要服从实习学校的领导和管理,严格要求自己,不得向实习学校提出任何无理要求,不得做出任何有损我校形象的行为。

第十六条 实习期间,每位实习生至少要听20节课、讲课时数不得少于5节、班主任实习至少两周、参加教研活动至少三次。上述各项实习内容,均以实习手册上的记录为准,未完成任务,视为实习成绩不合格。

第十七条 实习结束前,每位实习生均要完成一个学时的课堂教学实录,撰写一份教育调查报告。

第十八条 不论何种原因,凡实习时间未达到三分之二者,按实习不及格处理。

第六章 指导教师的选派及职责

第十九条 每个学院根据教务处分配的名额向学校推荐指导教师,由教务处统一分配到各实习学校。指导教师代表我校全面负责所在实习学校的实习工作,应履行以下职责:

1.提前与实习学校取得联系,与实习学校相关负责人共同安排实习生的工作和生活。

2.要及时处理实习生所遇到的各种问题,尤其是在遇到较大问题或突发事件时,要妥善处理,并及时与实习生所在学院和教务处联系。

3.应遵循实习学校的有关规定,本着以大局为重、以工作为重的原则,与实习学校保持密切合作,禁止向实习学校提出工作之外的任何要求。

4.实习工作结束后,做好实习工作总结,向学校推荐优秀实习生。

第七章 教育实习成绩评定

第二十条 教育实习成绩按百分制计分,总分为100分。由实习学校评定成绩、指导教师评定成绩和学院评定成绩三部分构成,分别写入教育实习手册和教育实习鉴定表内。

1.实习结束前一周内,实习学校和指导教师根据《许昌学院教育实习成绩评定参照标准》,评定实习生的实习成绩。

2.各学院根据学生课堂教学实录和回讲表现,参考实习学校和指导教师的成绩评定结果,确定实习生的最终实习成绩,并及时录入成绩管理系统。

3.凡无故不参加教育实习或没有课堂教学实录的实习生,视为教育实习成绩不合格。

第八章 优秀实习生及优秀指导教师评选

第二十一条 教育实习结束后一周内,指导教师按要求向教务处推荐优秀实习生,优秀实习生必须向教务处提交优秀实习生推荐表、教育实习总结和课堂教学实录。

第二十二条 经各实习学校推荐和实习生评议,评选出数名优秀指导教师。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优秀实习生和优秀指导教师进行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教育实习经费的使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许昌学院教育实习管理办法》(院政教〔2009〕1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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