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学院课程教学大纲管理办法
院政教〔2017〕?号
课程教学大纲是高等学校进行人才培养、实施培养方案的基本教学文件,是组织教学、规范教学管理、开展课程建设、编写教案及讲义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为加强专业与课程建设,规范我校课程教学大纲的编制和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突出先进理念的引领作用。课程教学大纲应体现“以学生为中心”、“成果导向”和“持续改进”等教育理念和教学思想,符合专业建设及课程内容改革的总体要求,突出时代特色。
第二条 强调逻辑支撑结构。要服从课程体系与培养方案的整体要求,根据课程在培养方案中的地位和作用,依据本专业学生所要达到的毕业要求,细化课程的知识、技能、能力、素质层面的课程目标,突出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组织、课程考核改革与创新,充分体现课程教学对预期学习成果达成的支撑作用。
第三条 遵循学习认知规律。课程教学大纲应遵循学生的认知规律和能力培养规律,以掌握基本知识、能力培养、提高学生素质为教学重点,注重教学内容的有效、有序呈现,同时保证基本内容的科学性、系统性,加强学生专业相关的基本技能及实践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四条 科学设置课程考核与评价方式和内容。把握课程考核的导向性,围绕课程学习目标和任务,合理设置课程考核与评价方式,细化考核内容和标准,在教学大纲中明确说明课程考核与评价原则,要与预期成果的达成相匹配。
第五条 注意课程衔接关系。课程教学大纲的编制必须注意与有关课程(如前修课程、后续课程)的衔接,进行基础与专业、主干与相关学科、理论与实践、知识能力与素质等多维度上的整合,体现课程相互之间的主次关系、层次关系以及内在联系和相互配合,避免重复和遗漏,实现较高水平的整体优化。
第六条 依托产教融合。充分利用新一届、跨校企组建的各二级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联合行业企业对课程大纲进行深入论证,增加课程教学内容与专业核心岗位及典型工作任务的适切性,凸显课程的应用价值。
第二章 编制程序
第七条 教务处负责提出制(修)订课程教学大纲的原则、内容及格式要求,组织各教学单位制(修)订教学大纲以及抽查教学大纲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各学院应成立以教学副院长为组长,各专业负责人及系(教研室)主任等为成员的课程教学大纲编制工作组,负责教学大纲的修订、审核及组织工作。
第九条 课程教学大纲应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制定。其中本院教师给本院学生开的课程,由本院负责编写审定;外院教师给本院学生开的专业课程,由本院提出课程基本教学要求,教师所在院编写,本院负责审定;面向全校开设的公共课程,由课程所在院负责审定。
第十条 教学大纲通过审定,应打印两份,经执笔人和审核人签字确认后一份交至教务处备案,一份本院存档。审批后的教学大纲应在网上公布,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章 基本内容和格式
第十一条 教学大纲的基本内容
1.课程基本信息:由课程名称、课程编号、课程性质、开课年级、学时学分、教师信息等构成,课程信息应与专业培养方案中的有关内容一致。
2.预期学习成果:应基于专业培养方案中的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制定。需说明课程对实现该专业培养要求所起的作用,明确学生学习本课程后在知识、能力等方面应达到的预期学习目标。新大纲要清晰体现本课程对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培养目标、毕业要求的支撑。
3.教学日历:分章、节、点或按知识模块体系编写教学内容。每一章(节)或模块均需明确学习目的要求及重、难点,学时分配要有所侧重,抓住重点难点。可以留出适当的自学章节,组织学生利用网络资源、教学平台等完成自学和自测,也可安排作业及课外活动,加强学生的课程学习。教学内容要充分体现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吸收学科与现代工业技术发展的前沿成果,注意教学内容时代性和先进性、科学性和严谨性的统一。应根据课程目标和教学内容,提出适合教学目标、符合学生特点,突出学生的主体性的教学方法与手段建议。采用多种教学策略,设计灵活多样的教学活动,提供多种学习体验,有效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4.课程考核方式:要根据培养方案中本课程所承担的支撑毕业要求相匹配,进行考核方式方法改革,对课程学习的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以及成绩构成及评分依据作出详细明确说明。形成性考核中要提供学生改进和提高成绩的机会和方式。
5.教材及参考资料:应列出授课所使用的主要教材、参考教材以及对本课程教学有重要影响的参考文献。要为学生的自主学习、研究性学习和其他学习需求提供有效的学习资料,包括相关的网络资源、电子读物、案例集、习题集、课外参考图书及学术刊物或学术文献等。
6.成功的建议:大纲要对学生提出关于学习本门课程的建议,包括课程准备、学习方法、不同发展方向和不同来源与学习基础的学生应关注的学习内容和方法等。
7.学术诚信规定:大纲应当提出学生在学术诚信方面的要求,并说明当不诚信情况发生时的处理方法。
第十二条 教务处负责制定各类型课程教学大纲格式,各教学单位应根据教务处提供的模板制作本单位教学大纲(见附件)。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可根据有关要求在教务处提供的大纲格式基础上进行一定程度的修改。
第四章 执行与调整
第十三条 教学单位应严格按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教学活动,教师在教学中应体现教学大纲的要求。教务处、质量监控与评估处应按大纲内容组织相关的教学检查和评估活动。
第十四条 课程教学大纲的基本内容应保持相对稳定,一经批准,应在网上公布,不得随意修改,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执行。因学科发展、课程内容更新需要修订课程教学大纲时,要由课程负责人向学院提出申请,待学院批准、审定后方可修订,修订后的课程大纲需在网上进行及时更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具体文件可在教务处网页下载)
1.理论课程(含课内实践)教学大纲格式(略)
2.实验课程教学大纲格式(略)
3.实习/实训教学大纲格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