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学院本科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
专业设置是学校对专业结构进行优化、调整与建设的具体措施,对学校的改革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为了落实《许昌学院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和《许昌学院产教融合专业群建设指导意见》,更好地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构建学科、专业、产业一体化的专业体系,把我校建设成为高水平应用技术大学,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2012年),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专业设置与调整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学校专业建设,调整、优化专业结构,建立良好的专业设置管理运行机制,促进学校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形成专业人才培养的特色,实现学校应用型人才培养转型,不断提升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条 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教育规律,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规范及有关要求,按规定程序申请和办理。
第四条 专业设置与调整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需求性原则。拟设置的专业应符合国家特别是河南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要,符合我校应用型人才培养要求,且有相对稳定的市场人才需求量。
(二)效益性原则。拟设置的专业应有利于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有利于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与布局,推动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如果能够通过扩大现有专业招生、拓宽专业服务面等途径,基本满足人才需求的,则不再增设新专业,避免重复设置。
(三)发展性原则。拟设置的专业应符合当代科技和社会发展的趋势,能体现学校的办学特色和水平,鼓励设置与地方产业契合度高、跨学科及以新兴学科为依托的专业,发挥学校办学整体优势,促进优势特色学科和专业的发展。
第二章 新增专业设置条件
第五条 新设置专业必须具备下列要求
(一)符合学校发展规划,办学目标明确,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人才需求做出科学预测,年招生规模一般不少于60人。
(二)有较好的学科和区域产业支撑,办学优势明显。
(三)有较扎实的专业基础。应有学院已设专业为依托,能配备完成新增专业教学计划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实验技术人员;具备该专业方向必需的教学设施,包括教学图书资料、实验室及教学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经费落实措施等办学基本条件。
(四)人才培养方案科学合理,切实可行;专业培养目标与就业定位明确。
第六条 每个学院新增设一个专业后原则上两年内不得再申报新的专业;对已有4个专业的学院要严格控制新增专业,原则上采取退一增一;对有2个预警专业的学院原则上次年不许新报专业。
第三章 专业调整
第七条 学校建立专业调整预警及淘汰机制
(一)学校每年开展一次本科专业状态调查。
(二)本科专业状态调查内容包括该专业的招生、就业、办学条件、教学和科研水平及人才培养质量等。主要指标确定为三个方面:专业吸引力(一志愿报考率、报到率、转专业率、退学率等)、专业办学条件(师生比、专任教师高级职称比、实验实训条件、教学和科研水平等)、专业学生培养质量(就业及考研率、毕业生专业满意度等)。
(三)学校采用定量与定性的方法对专业综合排名,定量考察专业吸引力、办学条件和培养质量等相关指标,定性考察专业和地方产业行业契合度、专业是否属于产教融合专业群核心专业、省级质量工程项目(综合改革试点专业等)和专业评估排名结果等。当年综合排名在后10名的专业,将作为专业预警、隔年招生、停招或撤销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对于经过深入论证,主动撤销专业的学院,学校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工作经费,所涉及的教师优先安排国内外进修及调岗。
第四章 专业设置与调整的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专业设置和调整的审议机构,负责听取申报专业的答辩,负责对新增专业和专业调整进行审议。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九条 学校教务处是学校主管专业建设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学校专业设置的论证申报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整理完成专业调整有关信息收集,提出专业设置方案等。
第十条 各教学单位是专业设置与管理工作的主体,负责本单位专业设置的论证申报工作,负责制订专业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增设新专业工作流程及工作要求
(一)增设新专业工作流程
1. 教务处根据教育厅通知要求发布当年新专业申报通知。
2. 要增设新专业的学院开展调研论证,在规定时间内向教务处提交新专业申报摘要。
3. 教务处向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提交增设专业建议,由申报专业进行新专业申报答辩后,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审议。
4.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将审议结果上报校长办公会,确定当年申报专业。
5. 获得申报资格的专业按照有关要求提交材料并上传申报信息。
(二)各申报单位应提交的材料的清单
1. 许昌学院增设专业申请表及附件;
2. 人才需求调研与办学基本条件论证报告(人才需求调研中应当提供其他高校本专业的基本情况,如一志愿报考率、就业率等能说明专业社会需求情况的信息);
3. 拟增设专业建设规划与人才培养方案;
4. 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
(三)目录外专业的设置除须经学校组织的专家进行论证外,还须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批。
申报目录外专业除满足前述条件外,还须提交如下书面材料
1. 拟设专业与国内外相关或相近专业的比较分析;
2. 拟设专业的培养目标、业务范围、主干学科基本课程、授予何种学位;
3.专家论证意见与论证情况的原始记录。参加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应少于7人,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3人。
第十二条 专业调整工作流程及有关要求
(一)专业调整工作流程
1. 各有关部门于每年12月份向教务处提供专业调整所需的基本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准确。具体要求见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中的相关数据信息。
2. 教务处根据各部门提供的信息计算综合排名,并反馈各学院进行确认,确定无误后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
3.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制定专业预警、隔年招生、停招或撤销方案并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二)专业动态调整工作要求
1. 专业结构调整要与本科专业管理与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资源优化配置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联动机制,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2. 在专业结构调整工作过程中,涉及调整专业的人才引进计划、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购置等,原则上暂停,如确有需要,须经学校审批后方能实施。
3.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师在校内流动。对于跨学院的师资变动,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要协调解决好流动教师工作,不能影响调整专业的正常教学科研工作,要维护学生的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