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学院本科生培养方案工作规程
培养方案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培养模式的总体设计,是学校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纲领性文件,是组织和实施教学过程的基本依据。为规范培养方案的制订、修订、调整和执行工作,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培养方案的制(修)订
第一条 修订培养方案应贯彻以下原则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主动适应国家和地方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的需要,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成长基本规律,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
2、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和综合提高的原则,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3、共性教育与个性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培养方案既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又体现学校和专业特色,使学生的个性得到充分发展。
4、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相结合的原则。加强理论联系实际,构建相对独立的实践教学体系,增强学生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提高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
5、整体优化原则。培养方案要立足于教育教学的全过程,妥善处理各教学环节的关系,合理安排基础与专业、课内与课外、课程先修与后续的关系,整合课程内容,优化课程体系,明确各门课程和各个教学环节在培养方案中的地位和作用。
6、继承性与前瞻性相统一原则。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应在已有教学计划的基础上进行,确保教学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充分考虑社会需求的变化以及专业和学科发展的趋势,保证计划有一定的前瞻性。
第二条 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
1、培养目标及毕业要求
2、修业年限及授予学位
3、毕业学分要求
4、专业核心能力及实现途径
5、课程设置及教学进程表
6、各类课程学分学时构成表
7、其它有关问题说明
8、毕业要求与课程及教学活动关联矩阵
第三条 培养方案制订的程序
1、教务处提出制订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和基本框架,经学校审议后,作为各本科教学院制订本单位培养方案的指导性意见下发到各学院及教研室。
2、各学院成立培养方案制订工作组,在组织深入讨论研究的基础上,依据学校指导性意见,拟定本学院的培养方案初稿。
3、各学院经由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对各专业培养方案进行审议、修改并签署意见的基础上,交由主管院长审定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送教务处。
4、教务处组织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及有关专家对各专业培养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最后修订意见,各学院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定稿后再报教务处。
5、教务处整理、汇总各专业培养方案,报主管校长审批后,即为学校正式文件颁布执行。
第二章 培养方案的调整
第四条 为维护培养方案的严肃性,应保持培养方案的相对稳定。培养方案一经审核确定,其所列课程、教学环节、学时、学分、开课学期、考核方式、开课部门均不得随意更改。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审批程序执行。
第五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一般由各教学单位提出,各教学单位在教学工作中要了解专业的最新发展动态和社会的需求,掌握现行方案中存在的问题;若发现确有较大的问题需要对培养方案进行调整,要以保证人才培养质量为前提及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为基本条件,提出调整意见,提出调整论证报告,说明调整的原因、目的和意义,以及调整的初步方案和调整后续问题的解决措施,填写《许昌学院教学计划更改申请表》,经主管教学领导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 培养方案原则上每年核对一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学科发展的需要,每2-4年重新修订一次,修订教学计划的程序按本规程第三条执行。
第七条 凡未按规定申请报批而擅自调整、变动培养方案或教学计划的,将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章 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八条 培养方案的执行程序
1、经校长批准的培养方案,由教务处和各学院负责组织执行。
2、各专业培养方案应在每年新生入学初向学生公布,以便让学生了解专业及课程结构,并根据自己的情况,编制学习或选修计划。
3、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任何教研室、教师和其他教学辅助人员都不得以各种借口加以推诿。教学任务按学科性质和业务范围由相关的学院归口承担,由教务处划分和协调。特殊情况下,相关单位在教务处主持下协商解决教学任务的归口转移问题。
4、每学期的第八周,教务处下达编制下学期教学计划通知,各教学单位根据培养方案和获批后的调整情况填写《许昌学院教学执行计划表》。
5、教务处依据培养方案对各教学单位《许昌学院教学执行计划表》进行审核,确定下学期教学计划。
6、教务处根据教学计划下达下学期教学任务。各教学单位落实任课教师、教学班、教室要求及考核方式等。
7、各教学单位负责将落实后的教学任务相关信息输入教务系统,教务处根据课程、教师、教室等资源情况统筹安排课表,经处长审核后对外公布。
8、各教学单位负责将课程表送达任课教师,并于下学期开学前一周检查教学准备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规程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教育的教学管理。
第十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