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学院教学奖项设置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突出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教学积极性,引导教师潜心教学并积极开展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充分保障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为全校承担各种教学任务的教师、从事教学管理的管理人员和先进集体,重点奖励长期从事教学工作的主讲教师、实践教学指导教师、教学管理人员以及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人员。
第三条 教学奖励的设置包括教学突出贡献奖、教学竞赛奖、优秀教育教学成果奖、教学管理奖、教学名师奖和教学新秀奖。
第四条 教学突出贡献奖旨在对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为学校争得突破性或高层次荣誉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教学突出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教学突出贡献单位0-2个、教学突出贡献个人0-3个。申报教学突出贡献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条件、评选程序主要依据《许昌学院教学突出贡献奖评选办法》。
第五条 教学竞赛奖主要表彰奖励代表学校参加学校或上级教育部门组织的各类教师教学竞赛,并获得校级或省级二等奖以上、国家级三等奖以上的教师个人或课程组。教学竞赛奖每年评选一次,其中许昌学院教师教学大奖赛、许昌学院应用型课程设计竞赛等依据相关竞赛规程进行评选,校级以外各类教学竞赛奖每年度6月份评选一次,评选依据主要包括参赛通知、教务处备案表、参赛作品、获奖证书等。
第六条 优秀教育教学成果奖主要奖励以我校教职工为第一完成人且以许昌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评定的部分优秀教育教学成果。优秀教育教学成果奖每年奖励一次,奖励范围仅限于当年完成的成果,具体实施办法以《许昌学院优秀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为准。
第七条 教学管理奖主要表彰奖励在日常教学管理、教学质量监控和督导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教学单位,分为教学管理先进个人、教学管理先进单位、教学质量监控(督导)先进个人三个奖项。教学管理先进个人评选范围为各二级教学单位现任的主管教学院长(主任)、教学秘书、系主任、教研室主任、教务员以及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教学管理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教学管理先进单位6-8个、教学管理先进个人30-40人、教学质量监控(督导)先进个人4-5人,评选办法参考《许昌学院教学管理先进个人和教学管理先进单位评选办法》和《许昌学院教学质量监控(督导)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第八条 教学名师奖、教学新秀奖主要表彰奖励治学严谨、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优良,形成一定的教学理念和教学风格,在引领学科发展、专业建设、课程改革等教学改革中取得突出成绩的教师。其中教学名师奖每两年评审2-4名受聘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教学新秀奖每两年评审5-10名年龄在35周岁以下受聘于讲师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评选办法参考《许昌学院校级教学名师奖、教学新秀奖评审推荐管理办法》。
第九条 上述各项教学奖励具体评选办法、程序和要求均按照相关文件、评选通知、评选规程执行,基本按照以下评选程序进行。
1.组织
教学突出贡献奖、教学竞赛奖、优秀教学成果奖、教学管理奖由教务处和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组织评选。教学名师奖和教学新秀奖由人事处与教务处组织评审。
2.申报
上述各类教学奖项的申报依据自愿原则,符合评审条件的教师个人和单位按照评审通知要求填写申报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评选
二级教学单位组织教学指导委员会对本单位所报奖项进行初步评审,依据评审结果进行排名并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学校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奖项进行认定或评审,依据评奖比例确定获奖项目、单位或个人,并上报主管校长批准或校长办公会审批,审批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发文表彰奖项。
4. 表彰奖项
每年7月份汇总前一学年各类教学奖项评选结果,在教师节表彰大会上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所列的各类教学奖项的奖金分别归获奖者个人和获奖单位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各奖项的评选办法、奖金设置等以当年实际评选通知或相关评选办法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