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学院优秀教学成果奖评选办法(试行)
院政教〔20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是高等学校的中心工作。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的教学研究工作及教学成果的科学管理,对深化高等教育改革,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确立教学工作在全校的中心地位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 为表彰在教育教学中做出突出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我校教师、教学管理干部、教学辅助人员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发挥教学成果的引领激励作用,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河南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优秀教学成果,是指反映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在教学基本建设、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中具有科学性、创造性、实效性和示范性,对提高我校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和教学改革研究成果,具体包括:
1.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其相关的教材,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的突出成果。
2.根据教育目的、教育环境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管理改革,加强实验实训基地建设、教师队伍建设、教育信息化建设、产学研合作、优质资源共享等教学基本建设,开展教学质量保证与评估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科学化等方面完成的显著成果。
3.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显著效果的成果。
第四条 优秀教学成果奖主要授予在我校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或个人,凡我校在职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
第五条 优秀教学成果的形式包括反映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的著作、论文、教材、课件、研究报告及各种实施方案等。
第六条 申请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的个人或集体的主要成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业务水平,为人师表。
2.近两年内,第一完成人无一般及以上教学事故,其余人员无重大教学事故。
3.申请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的主要成员(一般不得超过5人),必须直接参与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及实施的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4.同届成果奖申报中,每位教师作为第一完成人限报1项,作为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2项,项目主要完成人的同一成果支撑材料不得重复使用。
5.曾经获得过各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必须要有新的发展和突破,方可再次申报,否则不予申报。
第七条 申报教育教学成果奖的成果项目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原则上在校级以上(含校级)教育教学研究立项项目研究实践中产生,所依托的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完成项目结题验收、成果鉴定(有相关结题验收或鉴定材料)。
2.必须经过1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 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推荐教学成果奖的时间。
3.有反映本项教育教学成果水平的科学总结或研究报告,有反映成果价值的论文或证明材料。
第三章 奖励等级和评审标准
第八条 校级教育教学成果奖根据其独创性、新颖性、适用性及可推广性水平和实际效果分设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各奖励等级的评审标准为:
1. 特等奖标准:在理论上有重大突破,并在教育教学实践应用中取得较大的人才培养效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2.一等奖标准:理论上有重大创新和明显突破,实践上取得显著效果,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特殊贡献,在省内处于领先水平。
3.二等奖标准:理论上有较大创新,实践上取得明显效果、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较大作用,在校内处于领先水平。
第九条 在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的教师取得的教学成果。
第十条 对不符合各奖励等级评审标准的教学成果,遵循宁缺毋滥的原则,允许出现该等级奖项空缺。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十一条 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在主管院长领导下成立专门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的审核、评议。
2.推荐省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的候选名单。
3.讨论并决定评审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评审办公室负责处理评审工作中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1.具体组织校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
2.核查教学成果奖申报单位和个人的申报材料和申报资格。
3.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组织专家对申报成果进行现场考察。
4.向评审委员会报告有关评审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对评审工作内容严格保密,在审议本人或与本人有关的成果时应回避。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五条 申请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由各单位在初评的基础上择优集中向评审委员会推荐,评审委员会不受理个人申请。各教学单位、部门在推荐中要统筹兼顾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成果。具体申报、推荐、评审程序如下:
1.由教学成果主要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许昌学院优秀教学成果奖申报书》(见附件1),并附相关支撑材料(反映该成果的科学总结,公开发表的论文、出版的教材,有关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及教书育人等方面的物化成果,使用情况及效益等)。
2.由教学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组织初评,并填写推荐意见,择优向评审委员会推荐。
3.由评审办公室对推荐成果和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和核查。
4.由评审办公室组织专家,按照《许昌学院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分标准》(见附件2),对各单位推荐的教学成果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和奖励等级,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报学校审定。
5.对评审通过的拟获奖成果及其主要完成人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一周)。如有异议,可自公布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办公室提出,由评审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和评审委员会委员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评审办公室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密。
6.学校审定后以正式文件公布本届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的集体和个人名单。
第六章 奖励和推广
第十六条 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学校向获奖人员颁发荣誉证书,按照相关规定和等级颁发奖金,并择优推荐申报上级教学成果奖。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由成果主持人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七条 获奖成果记入主要完成人的考绩档案,作为年度考核、评定职称、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学校及各学院应采取积极措施,加强成果转化,加强获奖成果在人才培养实践中应用。同时,采用多种方式大力宣传获奖成果内容和应用情况,积极向校内或校外推广,充分发挥获奖成果的示范作用,扩大成果影响,提高成果社会效益。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获奖的优秀教学成果项目,一经发现、调查核实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等违背学术规范的行为,将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许昌学院优秀教学成果奖申报书(略)
2、许昌学院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分标准
附件2
许昌学院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分标准
项目 名称 |
加权 系数 (Wi) |
评分 等级 |
内涵说明 |
等级 评分 |
评分 结果 (Si) |
参 评 成 果 材 料 |
0.2 |
A |
有反映成果的科学总结、论文,主要内容在省级以上高质量(核心)刊物发表或高层次会议交流,其它材料齐全。 |
90--100 |
|
B |
有反映成果的科学总结、论文,主要内容未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或会议交流,其它材料齐全。 |
60--89 |
|
C |
无反映成果的科学总结或论文,其它材料基本齐全。 |
40--59 |
|
D |
无反映成果的科学总结或论文,其它材料不齐全。 |
0--39 |
|
创 新 及 先 进 性 |
0.3 |
A |
在国内提出了富有实质性内容和先进性的教学(管理)观点,在教学(管理)理论、实践上有较大突破,处于国内先进水平。 |
90--100 |
|
B |
对已有理论作出了新的解释论证,使原有理论或实践得到进一步深化,有所创新,处于省内或校内先进水平。 |
60--89 |
|
C |
把现有教学(管理)中的问题提到理论高度加以科学分析,并有解决问题的可行性措施或建议方案,但缺乏新意。 |
40--59 |
|
D |
对现有问题缺乏科学分析,措施或建议方案一般,毫无新意。 |
0--39 |
|
实 践 效 果 |
0.3 |
A |
被全校所公认,省内有较大影响,在提高教学质量或管理水平上效果显著。 |
90--100 |
|
B |
被全校所公认,省内有较大影响,在提高教学质量或管理水平上效果好。 |
60--89 |
|
C |
校内有一定影响,在提高教学质量或管理水平上效果一般。 |
40--59 |
|
D |
在提高教学质量或管理水平上没有实质效果。 |
0--39 |
|
推 广 价 值 |
0.2 |
A |
针对当前教学(管理)上的急需,在理论、方法上成熟可靠,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和推广价值。 |
90--100 |
|
B |
在理论、方法上较成熟可靠,在一定范围内有指导意义和推广价值。 |
60--89 |
|
C |
虽有推广应用价值,但不够成熟,尚需较大完善和改进。 |
40--59 |
|
D |
基本上无推广应用价值。 |
0--39 |
|
总分(S) |
n 按此公式计算:S = ∑ SiWi i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