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师范学院2016级学生刘苗苗由于个人原因,提出转学到我校学习的申请。学校根据河南省教育厅教学【2017】759号通知精神和《许昌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院政教【2017】19号第三章转专业与转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对该生进行转学资格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审查。经审查,该生不存在冒名顶替舞弊入学等行为,且转学证明材料真实、正当、充分,符合转学条件。经该生所在学院、教务等部门审核、面试,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同意该生的转学申请,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五天。
许昌学院
2018年7月4日
上一条:关于暑期开放自习室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对杨盼兴等28名学生予以退学处理的公示
【关闭】
许昌学院教务处 电话:0374-2968870 E-mail:JWC@xcu.edu.cn Coryright ©2020 许昌学院 教务处
综合科:2968870 教务科:2968873 实践教学科:2968862 教学研究科:2968863 学籍学位科:2968550 考务管理科:2968870 质量管理科:29685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