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学院关于教学差错与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减少教学差错,避免教学事故,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保障教学活动顺利开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差错与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相关部门对教学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教学差错与事故的认定处理由教务处或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负责,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组织开展的各项监控和评估检查中发现的教学差错与事故,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负责受理、认定和处理,其他情况下发生的教学差错与事故由教务处负责受理、认定和处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的教学管理、教学过程及教学保障等。
第二章 教学差错与事故的认定
第五条 教学差错与事故依据不同的性质分为教学管理、教学过程、教学保障三类,依据情节和程度的轻重分为教学差错、一般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三种。
第六条 教学差错与事故的认定情形、内容、类别和等级具体见附表。
第三章 教学差错与事故的处理
第七条 对发生教学差错的责任人,给予下列处理:
1.教学差错发生后,应由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及时向责任人所在单位主管领导报告,经调查核实后,由责任人所在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认定,按一次一表填写《许昌学院教学差错处理认定书》,并在3个工作日内报教务处(或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备案。若责任人为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则直接上报校级主管领导,由校级主管领导组织相关人员调查核实并做出认定。
2.对于发生教学差错的责任人,给予以下处理:①在所在单位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通报文件报教务处(或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备案,一年内教学质量考评不得为良好及以上等级。②一年内发生两次教学差错的,按一般教学事故处理。
第八条 对发生一般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给予下列处理:
1.一般教学事故发生后,应由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及时向教务处(或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报告,教务处(或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经初步调查核实后,5个工作日内向责任人所在单位下达《许昌学院教学一般教学事故调查通知书》,由责任人所在单位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并在通知书上签署本单位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在通知书下达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教务处(或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教务处(或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依据本办法在收到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对事故做出认定,若认定一般教学事故成立则给责任人所在单位下达《许昌学院教学一般事故处理认定书》,并同时送达组织部、人事处等相关管理部门。若责任人为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则直接上报校级主管领导,由校级主管领导会同相关人员调查核实并做出认定。
2.对于发生一般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给予以下处理:①全校通报批评,给予相应行政处分,一年内年度考核、教学质量考评不得为良好及以上等级,一年内取消评选各类优秀、先进、奖励、人才项目等资格。②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一般教学事故的,最后一次按照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第九条 对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给予下列处理:
1.重大教学事故发生后,应由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及时向教务处(或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报告,教务处(或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经初步调查核实后,5个工作日内向责任人所在单位下达《许昌学院重大教学事故调查通知书》,由责任人所在单位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并在处理通知书上签署本单位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教务处(或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教务处(或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依据本办法在15个工作日内对事故做出认定并报校级主管领导审核,若认定重大教学事故成立则给责任人所在单位下达《许昌学院教学重大事故处理认定书》,并同时送达组织部、人事处等相关管理部门。若责任人为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则直接上报校级主管领导,由校级主管领导会同相关人员调查核实并做出认定。
2.对于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依据出现重大事故的次数,分别给予以下处理:①一年内出现一次重大教学事故,全校通报批评,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推迟一年参加高一级职称评审,一年内取消评选各类优秀、先进、人才项目等资格,当年年度考核等级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教学质量考评等级为不合格。②一年内累计发生两次重大教学事故,全校通报批评,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推迟两年参加高一级职称评审,三年内取消评选各类优秀、先进、奖励、人才项目等资格,当年的年度考核、教学质量考评等级为不合格,三年内年度考核、教学质量考评不得为良好及以上等级;令其停教或停岗一年或调整岗位;③一年内累计出现三次及以上重大教学事故,低聘或解除其岗位聘任。
3.对于一年内发生一次重大教学事故或三次一般教学事故的单位,其教学工作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重大教学事故或五次一般教学事故的单位,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取消当年任何评优资格。
第四章 申诉与裁定
第十条 教学差错与事故责任人若对责任的认定和处理有不同意见,可于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教务处(或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一条 教务处(或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收到申诉后,会同有关部门和责任人所在单位进行复查,于收到申诉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意见。
第十二条 教务处(或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将复查意见连同责任人的申诉书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裁定,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裁定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最终的认定或纠正。
第十三条 复查期间,不影响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许昌学院关于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暂行)》(院政字[2003]107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许昌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教育、继续教育、双学位教育的教学及教学管理的差错与事故处理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